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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痛苦缠绕着长沙市民闵女士:2001年底,她被医院查出“右乳管内癌”,医院行手术将其右乳全部切除;两个月后,其他医院对其病理切片会诊,否定了“右乳管内癌”的结论。去年底,闵将为其进行手术并切除乳房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7万余元。昨日(3.21)下午,该案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被告是长沙市中心医院分院(原长沙市第二医院)。闵女士称,得知自己的遭遇后,心情极端痛苦,并多次与医院进行交涉未果。
2002年7月18日,湘雅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法医门诊受长沙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托,进一步对闵女士进行法医学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为:经阅片证实其肿块性质为右乳腺囊性增生病伴部分导管上皮轻度不典型增生;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为八级。
右乳被切身心受损
闵女士称,被告将其误诊误治为乳腺癌,并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致使其在痛失右乳的同时,被继续误治施以抗癌防扩散的CMF方案化学治疗,使其全身心进一步受到更深、更广的医疗过错损害。术后及化疗,导致其长期恶心呕吐,腹泻、便稀,常感冒,头晕头痛,记忆力明显减退,全身酸痛不适。闵女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误工损失等费用2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焦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在昨日的庭审中,闵女士右乳被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成为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辩论的最主要焦点。
2002年7月23日,原告向长沙市卫生局设立的长沙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则认为,这一鉴定结论回避了“原告不是乳腺癌”的客观事实,回避了“被告误治施以抗癌防扩散的CMF方案化学治疗”的客观事实,以原告“属于乳癌高发人群、允许误差”为由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是没有依据的,其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准确,其鉴定有欠公平。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责任编辑: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