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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拖车费”本该有人管。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公安交管部门不得 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天价拖车费”在各地频繁出现,说明发改委和交通部的通知 在很多地方成了“耳旁风”。
北京的许女士驾车出城发生交通事故,救援公司拖车41公里,收5320元天价拖车费。福安达公司工作人员称,费用标准是公司自己制定的;许女士找到交警,交警称,福安达汽车救援公司是交警支队指定的唯一一家救援公司,至于怎么收费,交警无法干涉;交管局称没有权力干涉拖车费问题,拖车费由发改委定价;北京市发改委则称拖车费没有相关政府定价,都是由拖车公司自行定价。
转了一圈,“天价拖车费”就是没人管,许女士只好挨宰。像许女士这样挨宰的车主还有很多:2010年7月3日,陕西安康司机刘聪驾车途中出现意外,70公里拖车费用高达5600元……车辆救援名为“服务”,有时候其实与打劫、敲诈无异。
谁都知道,垄断经营+自行定价必然导致“天价”。相关政府部门当然也明白这个道理,但他们放任“天价”存在甚至故意制造“天价”,个中缘由无非在于“利益”二字——虽然救援公司名义上不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但能够被政府部门“指定”,凭什么?凭关系、凭门路,最终还是凭好处费,甚至凭利益分成。很难想象,某家救援公司与相关部门没有利益瓜葛却能够被“指定”。
本来,车主缴纳了这税那费,当其车辆发生事故时,理应获得政府部门的免费救援,很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而我们的交管部门却把这个责任推给社会上的救援机构,本应属于公共服务的车辆救援走上“泛市场化”歧途。市场化并不是最坏的结果,如果救援机构能够公平竞争,事故车主可以自由选择,那么救援收费就不至于达到“天价”。最坏的结果是,一方面将公益性的车辆救援市场化,另一方面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救援机构,垄断交通事故救援市场。市场化与行政垄断本来是相互排斥的,交管部门却硬生生地让两者结合在一起,这种扭曲的结合,必然生出“天价拖车费”的怪胎。
解决“天价拖车费”问题其实也很简单:要么将交通事故救援公益化,对事故车辆实施免费救援;要么实行充分市场化,以救援公司的公平竞争、事故车主的自由选择促使救援费用回归到合理水平。问题是,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舍得放下既得利益吗?
(责任编辑:郅园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