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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民政局为死者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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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zl.995jk.com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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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鸡泽县民政局玩“穿越”为死者办理结婚登记》的反映材料递至本报,反映者称其亲属罗先珍(女)在车祸中遇难,崔某以罗先珍丈夫的身份参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主张赔偿事宜,但是崔某递交的“结婚登记”证明引起了罗先珍家人的质疑。
      “结婚登记”系造假伪造?
      材料称,2011年5月26日22时许,湖南籍女子罗先珍乘坐河北省鸡泽县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无锡市遇到一辆出租车临时停车打开左前车门,电动自行车与出租车刮擦倒地,罗先珍被同向行驶的另一辆小型轿车碾压受伤,后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7月2日,无锡市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崔某和碾压罗先珍的小车司机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崔某以罗先珍丈夫的身份参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及主张赔偿事宜,同时向交警部门和法院提交了自己与罗先珍2007年9月28日在鸡泽县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证明。就是这份证明引起罗先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的分配纠纷,也引起了罗先珍家人的强烈质疑。
      罗先珍亲属对该证明资料的真伪提出质疑。罗先珍儿子杨波告诉记者,其翻阅
    鸡泽县民政局随后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发现,罗先珍的几处签名都不相同,且与其本人真实签名不符;罗先珍户籍证、二代身份证分别办理于2008年5月15日、2010年1月29日,而这些证件的复印件却出现在2007年9月28日的档案资料中,显然是伪造的。
      “结婚登记”信息疑点重重
      记者随后向罗先珍户籍所在地湖南警方核实情况,当地警方对比记者提供的罗的档案中的户口页复印件与原件,证实罗先珍户口页2008年进行变更,增改了初中学历、身高等信息,复印件主要信息与变更后的原件相符,但原件上罗先珍的名字后方有“户主”两字,这是户籍登记中明确要求打印的信息,但是在崔某向法院提供的“结婚登记”户口页的复印件上却没有了“户主”两字,另在档案户口页复印件的右下角处日期空白,原件显示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存在改动的可能。
      此外,邯郸市各级婚姻登记处要求对持有第二代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公民,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留存身份证正反两面,但是在崔某提交的“结婚登记”信息中只有双方身份证(均为第二代身份证)正面信息。罗先珍首次办理二代身份证的登记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在此前不可能使用。如果证件可以制假,而照片无法制假,罗先珍是在公安制证机关拍摄的二代证照片,这一照片怎么“穿越时空”出现在2007年结婚登记档案的证件上?
      杨波和罗父罗应齐认为,整个事件最合理的解释是,崔某为逃避责任及骗取巨额赔偿款“后补”手续,而鸡泽民政局面对明显有漏洞的证件直接入档,也成了造假的“帮凶”。
      民政局回应:此事与民政部门无关
      近日,记者到
    鸡泽县民政局采访此事,办公室工作人员告知记者主管此事的副局长正在县里汇报此事请等待,随后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这件事情的文字答复:罗、崔在该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证件齐全(留有当事人户籍证、二代身份证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符合程序。2011年8月,崔某称与罗先珍的结婚证丢失,要求该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出具婚姻记录证明。该局为其出具了婚姻记录证明符合事实。因为他们在确认其有婚姻登记档案的情况下,有义务为当事人出具婚姻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以当事人弄虚作假为由撤销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民政部门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其证件的真伪进行辨别。对于由当事人因弄虚作假、骗取的婚姻登记并由此引发的其它问题,与民政部门无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求解决。至于签字,档案中有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如有问题应与当事人进行核实。
      就此事,邯郸市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认为,民政局不是专门制证审核机关,在办理手续中证件审核上主要是形式审查,但发现明显漏洞或疑点时,应暂停办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此案中,无登记日期、户主关系信息即办理结婚登记建档,
    鸡泽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至少存在疏忽大意,当事人可诉诸法院或请求有关部门,请求撤销结婚登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郅园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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